解读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以下简称《新政策》),对如何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不仅对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同时也为吸引其他资金和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免税条件有所变化 《新政策》对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审批部门进行了调整 由于2008年6月国务院机构以及相应的职能调整,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的审批部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免税业务收入要区分清楚 《新政策》第三条对免税政策期限作了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因此,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要分清楚,“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只是指符合免税条件担保机构从事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对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则要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违规操作将被取消免税资格 为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积极作用,真正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新政策》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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